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五项)
 

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济宁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方式

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3、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4、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发布),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5项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见附表)可到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免费领取;或在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jnradio.gov.cn表格下载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14楼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济宁市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济宁市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办法》)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审批权限在济宁市本级的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频管科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管理处领导审批;

4、频管科协调、预指配频率;

5、济宁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频管科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管理处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2000年4月26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国无办[2000]9号文发布)第一条、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频率资源).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四、年审

依据当年年审通知办理。

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济宁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 21 号文发布)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

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

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本《实施办法》)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 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 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见附表1)、《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见附表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见附表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见附表4)、《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见附表5)、《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见附表6)、《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见附表7)、《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见附表8,)、《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见附表9)、《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见附表10)和《直放站技术资料表》(见附表11)等申请表格均可在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jnradio.gov.cn/表格下载一栏免费下载,或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

地址: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14楼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济宁市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处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处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处核发;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济宁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管理处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管理处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处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1999]424号文)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征收无线电管理费。按年度征收。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http://www.jnradio.gov.cn/dzzw/jcjc_jcsf.htm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2、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

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

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

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年审

依据当年年审通知办理。


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济宁市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第一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

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1份、打印盖章)。

第1及第5项材料也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第二类: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

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第八条、第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

地址: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14楼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频管科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管理科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频管科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管理科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四、年审

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济宁市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3、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4、营业执照( 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8号文发布)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

地址: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14楼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无线电管理处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频管科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四、年审

5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济宁市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型号核准证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3、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4、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5、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营业执照( 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文发布)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见附表)可到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宁管理处

地址: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14楼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处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型号核准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申请;

2、频管科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管理处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

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十四、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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