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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率资源】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1992年发布的,执行五年多来,对于充分节约和有效利用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规范和加以完善。为此,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委员会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

 


频率收费标准:
 

序号

(网)

1

蜂窝公众通信

基站

100万元/每兆赫(全国网)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手机

50元/每台

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委收取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无委收取。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线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赫(发射)

*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关于转发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管理处:
  2月5曰,信息产业部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部无函[2004]27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无线电新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做好频率占用费收费工作。

二O O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注
12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150元/基站
*
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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